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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法中“承运人的代理人”之真实身份考察     被引量:1

Review of the true identity of "agent of the carrier" under the law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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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海上货物运输法中“承运人的代理人”之真实身份考察

作者:夏元军

第一作者:夏元军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11

卷号:22

期号:3

起止页码:61-69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文关键词: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独立合同人;

摘要:英美法中,“代理人”一词可在广狭两种意义上使用,广义包括受雇入和独立合同人,狭义仅指受雇人。《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概括免责条款与非合同索赔条款中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同名不同义,前者采广义,后者采狭义,造成差别待遇问题。《汉堡规则》两个条款中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同名同义,均为广义,消除了差别待遇,具有积极理论和实践意义。《鹿特丹规则》未用“承运人的代理人”一语,似将其作了分身处理,但有一定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本应采广义,但限于国内法对代理人应从事法律行为的固有理解,不能把某些履行辅助入包括进来,仍存差别待遇问题。建议用“使用人”替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的代理人”中的“代理人”,或者,直接将“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改为“承运人的使用人”。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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