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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被引量:9

The Scope of Enviro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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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作者:陈海嵩

第一作者:陈海嵩

机构:[1]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浙江临安311300

年份:2011

卷号:29

期号:11

起止页码:112-115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息;例外规则;公共利益测试;

摘要:公开范围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首要问题。根据国际上相关立法的规定,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需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事实认定阶段,即明确“环境信息”概念的外延;二是法律认定阶段,即明确哪些环境信息属于适用信息公开例外规则而免于公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需要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开范围给予更为精细化的规定。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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