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作者:高圣平 杨旋
第一作者:高圣平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份:2011
期号:10
起止页码:104-112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土地使用费;地上物;补偿请求权;取回权;
摘要: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其中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申请而续期。续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土地收益率与土地还原利率、土地估价误差、房屋的结构与耐用年限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续期的次数以一次为宜;续期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弃此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地上物享有补偿请求权;土地所有人不予补偿的,应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愿意延长的,丧失补偿请求权并应在合理期间内取回地上物;逾期不取回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地上物所有权。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6451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