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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矿产资源开发区环境损害的国家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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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矿产资源开发区环境损害的国家给付义务

作者:刘向林 史佳欣

第一作者:刘向林

机构:[1]延安大学政法学院

年份:2011

期号:4

起止页码:63-65

中文期刊名:商场现代化

中文关键词:环境权;基本权利;国家给付;环境损害;

摘要:环境损害本质上属于社会性权益侵害。国家应以积极作为的方式给予救济,此即为国家给付义务。国家给付义务具有深厚的政治基础、伦理基础和法学理论基础。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区来说,国家给付义务尤为必要。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包括立法、司法和物质给付三个方面。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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