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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共同赠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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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共同赠与

作者:卢薇薇 成皿 纪伟

第一作者:卢薇薇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1

期号:20

起止页码:18-2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判决撤销;共有人;撤销权行使;可撤销合同;共有财产;合同订立;法定条件;

摘要:【裁判要旨】全体共同共有人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部分共同共有人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可诉请法院撤销该赠与。如符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法院应判决撤销全体共同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而不应仅判决撤销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份额。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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