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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视角下民事责任能力之反思——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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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适用范围视角下民事责任能力之反思——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

作者:杨代雄

第一作者:杨代雄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上海201620

年份:2011

卷号:28

期号:6

起止页码:54-62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过错能力;侵权责任;

摘要:一方面,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侵权责任都适用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不应以责任的发生原因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为界定标准,而应以归责原则为界定标准,即仅适用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不适用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过错能力,是致害人的行为构成过错行为的法律前提,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过错责任原则的“配套设施”。我国现行法中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64510);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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