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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类型的认定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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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合同类型的认定

作者:宁红丽

第一作者:宁红丽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020

年份:2011

卷号:28

期号:6

起止页码:90-99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合同类型;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新型合同;传统合同;

摘要:与概念式思维“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不同,类型式思维主张对事物作“或多或少”的弹性认定,从而对生活事实保持广泛的开放性。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典型合同是类型式思维的产物,各合同类型的区分是流动式的,存在着大量的过渡形态。合同类型认定具有减轻法官的思维负担、维护私法安定性、促进合同类型创新、强化合同立法的体系性和科学性等理论和实践意义,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就要求法官在对具体交易作类型认定时,不能简单机械地将之纳入某典型合同名下,而是应该通过探求当事人真意、进行整体评价、衡量经济效率等进行适当认定。在此项作业中,认定不足或过度认定都可能危害私法自治,因此理当慎重。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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