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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9

Research on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Which Will Been Regulated in Criminal Proced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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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作者:夏勇 江澍

第一作者:夏勇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年份:2011

卷号:26

期号:5

起止页码:171-176

中文期刊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刑事和解;主持者;适用前提;适用范围;

摘要:《刑事诉讼法》拟增设刑事和解制度是值得肯定的立法动向。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和操作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前提。检察机关的职能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担任刑事和解的主持者,人民法院应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主持或确认刑事和解。加害人认罪是刑事和解适用的必要前提。将刑事和解的性质定位于量刑情节的认识决定了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一切案件。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0_2011】;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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