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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给付不能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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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中德给付不能制度之比较

作者:李莹 王仓

第一作者:李莹

机构:[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2]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0

年份:2011

期号:8

起止页码:69-72

中文期刊名:学术交流

中文关键词:给付不能制度;给付不能;法律后果;

摘要:《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实施前,给付不能作为德国给付障碍法体系的核心饱受诟病,新法对于旧法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大量的改革,赋予所有给付不能的合同以法律效力,并重新构建以不同法律后果为中心的整个给付不能体系,使得给付不能最终淡出了给付障碍法体系。我国《合同法》上没有采用"给付不能"这一术语,学理上用"履行不能"指代,但对给付不能制度的体系、给付不能的具体形态仍然有规定,只是存在制度内部的混乱和规制不周全的问题。德国债法上构建的给付不能体系,围绕违约的法律效果逐层递进规制债务人的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合同解除权等制度规定,对我国今后民法典债法篇的编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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