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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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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保玉

第一作者:刘保玉

机构:[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8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79-83

中文期刊名: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物权法;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保护;

摘要: 我国《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完整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有不少值得讨论和明晰的问题,具体应完整、准确地加以理解,并注意善意取得所发生的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的差别。善意取得在适用的客体方面既有扩张,也有一定的限制。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与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对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处分、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处分权受限制而擅为处分等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相似性,但其适用前提、条件和法律规则有异,不能混为一谈。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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