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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277条的罪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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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刑法》第277条的罪名确定

作者:黄洪波 林航

第一作者:黄洪波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年份:2007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396-398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

中文关键词:《刑法》277;条;罪名辨定;罪名取定;

摘要: 《刑法》第277条的罪名,尽管"两高"确定为妨害公务罪,但刑法理论上关于本条罪名的分歧颇多。罪名确定应当分为罪名辨定和罪名取定两个层次,按照罪名辨定的犯罪构成的标准,《刑法》第277条规定了三个罪名。按照罪名取定的标准,这三个罪名分别取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罪和阻碍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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