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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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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小议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

作者:相庆梅

第一作者:相庆梅

机构:[1]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 讲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年份:2005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55-57

中文期刊名:北京仲裁

中文关键词:生效时间;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学;当事人;裁判文书;法律效力;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送达制度;裁决书;

摘要: 我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外,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6个月之内申请撤销。根据一般的理解,第59条规定显示出来的含义是:仲裁裁决自当事人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该生效裁决申请撤销的期限是6个月。而这显然就与仲裁法第57条有关裁决生效时间的规定发生了矛盾。再看民事诉讼

分类号:D925.7[仲裁法] 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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