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损害赔偿范围探析
作者:刘泽华
第一作者:刘泽华
机构:西北政法学院诉讼法!研究生
年份:1994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0-13
中文期刊名: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损害赔偿;审判人员;决定逮捕;执行死刑;法制发展;损失赔偿;终止审理;错判;侵权行为;驳回自诉;
摘要: 确立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人权,加强审判人员责任感,顺应世界法制发展的潮流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然而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错误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生,都可能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刑事诉讼损害赔偿呢?也就是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损害赔偿范围到底是哪些呢?法学界尚有分歧,本文愿试作探析,以求共识。 关于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损害赔偿范围,国外一般只把误判当作法院刑事诉讼损害赔偿范围,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626条规定:“在作出决定撤销对某人的定罪时,可根据其本人要求给予定罪损失赔偿金”。类似此规定的还有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我国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人民法院错判时才适用刑事诉讼损害赔偿。错判是错误裁判的简称,它包括人民法院错误的裁定和错误的判决,但大多数人对于错误的裁定能引起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我们认为,衡量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损害赔偿范围的标准,关键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要看受害人合法权利及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