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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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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司法认定

作者:梅传强 胡江

第一作者:梅传强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1

期号:11

起止页码:25-31

中文期刊名:法治研究

中文关键词: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犯罪构成;市场秩序;合同;

摘要: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即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是区分界限的标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都可以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但犯罪主观方面不能作为具体的区分标准。要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要看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要看行为是否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有无合同并不是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在签订、履行非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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