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特约商户负有证明消费行为真实发生的举证责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与宝龙金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被引量:1

收藏

中文题名:特约商户负有证明消费行为真实发生的举证责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与宝龙金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作者:范黎红

第一作者:范黎红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1

期号:12

起止页码:107-109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举证责任;消费行为;特约商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证明;

摘要:被告(上诉人):安溪县宝龙金行(以下简称“宝龙金行”);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