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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4

On Several Issues of Correspondence Offense in the Crime of Offering and Accepting Brib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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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孟庆华

第一作者:孟庆华

机构:[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年份:2011

卷号:13

期号:5

起止页码:26-32

中文期刊名: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行贿罪;受贿罪;对合犯;

摘要:行贿与受贿双方均构成犯罪才符合对合犯的基本特征,单方构成行贿罪或者单方构成受贿罪则不属于对合犯。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不宜认定为共犯,它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罪名、共同主体、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方面都不符合共犯的要求。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是完全对等的,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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