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4
On Several Issues of Correspondence Offense in the Crime of Offering and Accepting Bribes
中文题名: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孟庆华
第一作者:孟庆华
机构:[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年份:2011
卷号:13
期号:5
起止页码:26-32
中文期刊名: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行贿罪;受贿罪;对合犯;
摘要:行贿与受贿双方均构成犯罪才符合对合犯的基本特征,单方构成行贿罪或者单方构成受贿罪则不属于对合犯。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不宜认定为共犯,它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罪名、共同主体、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方面都不符合共犯的要求。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是完全对等的,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