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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责任主体的确定——以美国法为主要考察对象     被引量:1

How to Definite the Persons Liable for Product Defect--with the Object of American Law princip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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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产品缺陷责任主体的确定——以美国法为主要考察对象

作者:刘宏渭

第一作者:刘宏渭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12

卷号:27

期号:1

起止页码:122-126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产品缺陷;责任主体;商主体;

摘要: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是指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主体。美国法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着眼于“商业性的销售者”,通过《侵权法重述》和判例,逐步扩展了商业性销售者的范围。而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正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性行为的商主体,确认产品责任之责任主体的依据恰是商法效益至上与民法追求公平这二者之间的博弈。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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