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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商事人格登记制度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and Commercial Personality of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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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合伙商事人格登记制度

作者:罗海山 陈肖楠

第一作者:罗海山

机构:[1]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辽宁大连116024

年份:2011

期号:6

起止页码:56-60

中文期刊名: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商事合伙;商事人格;商事登记;公示效力;设权效力;

摘要:我国有很多合伙没有进行商事登记就从事商事活动,一旦产生纠纷,是以商事登记的信息还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法律事实,各个法院看法不一。这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通过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合伙商事人格登记制度的不同规定,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本文认为立法者应当对合伙的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完善。商事登记对于个人合伙、联营型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商事人格仅具有公示效力,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商事人格不仅具有设权效力,也具有公示效力。

分类号:D920.4[学习、研究]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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