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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的性质界定与刑法规制     被引量:2

On the Nature and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the "Folk Us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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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间高利贷”的性质界定与刑法规制

作者:李森 陈烨

第一作者:李森

机构:[1]天水师范学院经管学院,甘肃天水741000;[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年份:2011

卷号:24

期号:6

起止页码:43-46

中文期刊名: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经营罪;

摘要:“民间高利贷”属于一种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不宜入罪,将“民间高利贷”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予以定罪量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但高利借贷的过程中经常会引发其他的犯罪行为,借贷的“前行为”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后行为”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等。目前,我国刑法不宜增设高利贷犯罪,对于“民,间高利贷”应当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制。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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