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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起“瘦肉精”案件定性的理论根据评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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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河南首起“瘦肉精”案件定性的理论根据评析

作者:孟庆华

第一作者:孟庆华

机构:[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1

期号:12

起止页码:95-101

中文期刊名:法治研究

中文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摘要:刘襄案件的行为特征是研发、生产、销售"瘦肉精",这既不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比较而言,刘襄等人共同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更加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以此罪来定性是非常准确、恰当的。

分类号:D924.3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64728);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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