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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修正案(八)》为依据力促社区矫正由全国“试行”到全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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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以《刑法修正案(八)》为依据力促社区矫正由全国“试行”到全国“实行”

作者:戴艳玲

第一作者:戴艳玲

机构:[1]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监狱工作研究室,北京100020

年份:2011

期号:12

起止页码:106-106

中文期刊名:中国司法

中文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刑罚执行制度;刑事法律;法律形式;有益经验;

摘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对社区矫正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把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为这一刑罚执行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分类号:D926.7[监狱制度与劳动改造制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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