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通过审判的社会治理——法院性质再审视
作者:江国华
第一作者:江国华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年份:2012
期号:1
起止页码:64-70
中文期刊名:中州学刊
中文关键词:《宪法》第123条;司法治理;司法改革;《宪法》第126条;
摘要:作为审判者的法院,应当是一个职能单纯、明确的机关,它不应当也无能力承载太多太复杂的职能,因此,让人民法院回缚于《宪法》第123条之定位,回归到“审判机关”之本位,当成为中国法院改革之常识性议题。作为治理者的法院,应“恰如其分”地参与社会治理,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社会治理责任,因此,司法改革有必要理性地回应社会善治之需要。司法的专业性决定了其所承载的社会治理职能只能是“通过审判的社会治理”,它必须遵循适格性、适度性、适时性等基本法则。
分类号:D921[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11】;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