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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类模式的立法选择     被引量:25

Legislative Choice of the Classification Mode of Legal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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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法人分类模式的立法选择

作者:蔡立东

第一作者:蔡立东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12

卷号:30

期号:1

起止页码:108-116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法人分类模式;职能主义;结构主义;

摘要:法人分类模式有"职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之别,《民法通则》采"职能主义法人分类模式",根据法人在国家构想的社会整体结构中担当的职能,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这种分类模式渊源于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问题意识、立法之时面对的具体问题以及法律科学的发展水平,无法实现其意欲的分类目的,不能解决法人制度真正面对的问题,也无法为法人制度立法提供有效支架。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回归"结构主义法人分类模式",并以其为主轴设计民法中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则。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6455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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