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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补正判决之基本构想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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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补正判决之基本构想

作者:邓刚宏

第一作者:邓刚宏

机构:[1]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年份:2012

期号:1

起止页码:190-196

中文期刊名:学海

中文关键词:补正判决;利益衡量;辅助判决;

摘要:基于现代行政法治发展趋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平衡,程序轻微违法并不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具备了设立补正判决的理论条件。补正判决不是一种独立的判决形式,作为辅助判决,与原告诉讼请求不相对应,是人民法院依据利益衡量原则对程序轻微违法作出的判决形式。补正判决作为一种特殊的判决形式,其适用可以在满足被诉行政程序违法行为没有撤销的必要、被诉行政程序违法行为被确认违法、行政主体履行程序仍有必要三个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必要增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出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保护或者行政效率考虑,可以不撤销行政行为,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予以补正。”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64860);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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