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出路:中国法中的“转租收入”留置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1条为视角的解释论 被引量:1
The owner's lien on "earnings from the sub-charter" in China:its puzzle and solution——interpretations from the view of CMC article 141
中文题名:困境与出路:中国法中的“转租收入”留置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1条为视角的解释论
作者:王恒斯
第一作者:王恒斯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11
卷号:22
期号:4
起止页码:70-77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文关键词:转租收入;留置权;债权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出租人对承租人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由于缺乏"占有"要件而无法有效成立。借鉴英国法经验,提出这一权利在中国法中是一种特别法下的"债权让与"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应解释为承租人作为让与人,将收取转租合同下的运费或租金之债权转让给作为受让人的出租人,出租人得向次承租人发出支付转租运费或租金的通知,以清偿承租人原合同下所欠付的租金。在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形下,中国宜采纳"通知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即以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的时间来确定何者取得债权。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