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监督权行使如何法治——从“宜黄事件”切入 被引量:21
The Gap between Media Supervision and Its Justice Purpose: Taking 'Yihuang Self-immolation Event' as An Example
中文题名:传媒监督权行使如何法治——从“宜黄事件”切入
作者:陈柏峰
第一作者:陈柏峰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2
期号:1
起止页码:27-41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宜黄事件;传媒监督权;法治;中立立场;
摘要:“宜黄事件”是一起因传媒监督而具有法律意义的典型事件。对该起事件的调研及对相关新闻内容的梳理表明,其传媒监督权行使的信息基础存在瑕疵,有违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相关传媒也未能坚持中立的立场,报导中未能做到尽可能的客观公正,未能兼顾冲突双方的话语权。因此,该案传媒监督权的行使出现了法治偏差。这与传媒介入的特性有关,更与传媒追求商业利益的倾向有关。社会和公共领域中的政治力量,也可能影响传媒监督权的立场。承担公共表达职能的传媒,是现代法治国家共同价值的维系纽带之一,因此需要平衡商业利益和政治力量的制约,塑造传媒监督的健康立场。这可以通过职业伦理约束和法律规范的共同作用来实现。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