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本法》中的社会国家原则 被引量:11
The Social State Principle in the Basic Law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中文题名:德国《基本法》中的社会国家原则
作者:英格沃·埃布森 喻文光
第一作者:英格沃·埃布森
机构:[1]德国法兰克福大学;[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2
期号:1
起止页码:166-174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社会国家原则;法律解释;联邦宪法法院;基本权利限制;社会法;
摘要:从语义解释的角度看,社会国家原则在《联邦德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文本中不具有显著地位,且内容不够明确;但从体系解释而言,该原则享有不得修改的宪法基本原则的突出地位。社会国家原则产生的历史则表明,该原则具有弥补《基本法》中社会基本权利缺失的功能。但社会国家的目的以及社会国家原则保障的基本权利都必须通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来加以具体化。联邦宪法法院在发挥社会国家原则的宪法规范功能以及确定社会国家的最低宪法标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国家原则在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中一般与基本权利条款、基本权利限制条款以及社会国家的目标一起发挥作用,被用来为立法者设定社会权利保护义务或论证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正当性。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