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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认定     被引量:7

The Determination of Repaying and Handing in Property after Accep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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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认定

作者:何显兵

第一作者:何显兵

机构:[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年份:2012

卷号:30

期号:3

起止页码:148-153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受贿罪;收受财物;退还;上交;廉政账户;

摘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认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构成受贿罪的根据。因此,收受请托人财物,是指被动收取财物而非主动索取财物;退还请托人财物必须是主动退还;上交请托人财物必须上交给纪检监察部门指定的账户;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仍然应当构成受贿罪。同时,廉政账户制度必须纳入司法化的轨道才能获得新生。

分类号:D924.35[侵犯财产罪]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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