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入法的法哲学分析--以"醉驾"和"常回家看看"为例 被引量:1
Analysis of Action into Law in the Perspective of Law Philosophy --" Drunk Driving" and" Often Going Home to See Parents"as Examples
中文题名:行为入法的法哲学分析--以"醉驾"和"常回家看看"为例
第一作者:兰艳
机构:[1]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2]2.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2
卷号:32
期号:2
起止页码:124-126
中文期刊名:河北学刊
中文关键词:行为;入法;法哲学;“醉驾”;“常回家看看”;
摘要:站在法哲学的高度,立法的对象应该是外在的行为、行为的负价值、行为的可操作性、行为的主体间性。“醉驾”满足这四个条件,而“常回家看看”并不满足第二、三个条件。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应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符合社会发展的现状并体现一定范围的前瞻性,在平衡自由、权利、秩序、效率等局部性价值时,在总体上是正价值的,“醉驾”入法理由充足,“常回家看看”并无充分正当的入法理由。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