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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共有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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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共有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

作者:张岑

第一作者:张岑

机构:[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201620

年份:2012

期号:1

起止页码:49-53

中文期刊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家事代理权;表见代理;善意取得;

摘要: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行为的性质可能为行使家事代理权、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该行为有效;为无权代理时,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无权处分时可能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仅将此种行为定性为无权处分是不全面的。应进行修改。

分类号:D920.4[学习、研究]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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