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共有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
作者:张岑
第一作者:张岑
机构:[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201620
年份:2012
期号:1
起止页码:49-53
中文期刊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家事代理权;表见代理;善意取得;
摘要: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行为的性质可能为行使家事代理权、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该行为有效;为无权代理时,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无权处分时可能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仅将此种行为定性为无权处分是不全面的。应进行修改。
分类号:D920.4[学习、研究]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