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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足以”系具体危险犯或危险犯标志之通说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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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质疑“足以”系具体危险犯或危险犯标志之通说

作者:杜文俊 陈洪兵

第一作者:杜文俊

机构:[1]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2

期号:2

起止页码:21-26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文关键词:“足以”;具体危险犯;危险犯;行为性质;

摘要:刑法分则中有六个条文存在"足以"的规定,对此规定,通说中存在具体危险犯和危险犯两种理解;其实,"足以"并非具体危险犯或者危险犯的标志,而是对行为性质或者程度的要求,行为具有或者说达到"足以"程度的,才成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而与是否形成了具体性危险或者危险的判断无关;生产了假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非法采集了血液、制作了血液制品,只要这些对象具有"足以"的性质,就构成生产假药罪、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非法采集血液罪、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的既遂。

分类号:D924.11[犯罪]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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