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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足以造成"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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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足以造成"判定

作者:李振林

第一作者:李振林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年份:2012

期号:1

起止页码:86-90

中文期刊名: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足以造成;食品安全;具体危险犯:结果无价值;

摘要:《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非罪之界限。要准确判定“足以造成”: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判定基础;应采用将事前判断和事后判断有机结合的“瞻前顾后”的判断方法;应以科学法则为标准进行判定。在具体判定“足以造成”时,还应注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属性、实行程度,以及该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实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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