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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额诉讼立法应当缓行——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35条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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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小额诉讼立法应当缓行——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35条

作者:李浩

第一作者:李浩

机构:[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2

卷号:6

期号:2

起止页码:5-14

中文期刊名:清华法学

中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订;小额诉讼;暂缓立法;

摘要:小额诉讼制度是为审理和裁判小额案件设立的制度。在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中,我国立法机关拟增设这一制度。尽管从长远看,设立这一制度可能是合理的,但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一制度的规定看,目前设置这一制度的条件仍不成熟。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仍不充分,《草案》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强制适用和一审终审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限制过大,严重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并可能进一步加剧诉讼实务中的强制调解,降低裁判的品质。因而,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不宜急于规定小额诉讼制度。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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