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益物权的客体及其立法政策选择——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 被引量:3
The Object and Its Legislative Choice of Usufructuary Right
中文题名:论用益物权的客体及其立法政策选择——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
作者:赵俊劳
第一作者:赵俊劳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年份:2012
卷号:30
期号:2
起止页码:95-103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用益物权;客体;动产;用益权;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将动产与不动产一并规定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但考察传统大陆法系各国确定用益物权客体的依据、范围及其演变可以看出: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只是西方固有传统下的特有制度,因其与我国的风俗习惯不相符合,为我国近代的民事立法所不采。在我国已经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不仅缺乏现实的存在基础,而且也没有未来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删除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关于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以使用益物权的概念更为清晰、明确。
分类号:DF521[物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