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作者:汪渊智
第一作者:汪渊智
机构:[1]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年份:2012
卷号:34
期号:2
起止页码:24-31
中文期刊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代理权;无权代理;代理行为;损害赔偿;
摘要:无权代理行为既未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大陆法系国家确立了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则存在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默示保证责任。此种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责任,并且是无过错责任,责任形式应为损害赔偿。我国对此也有相关的立法,但在责任内容、赔偿范围以及免责事由方面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