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容忍代理抑或默示授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解析
作者:杨代雄
第一作者:杨代雄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年份:2012
期号:4
起止页码:120-129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容忍代理;默示授权;表见代理;代理权授予;民法通则;
摘要:从文义上看,《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既可以解释为容忍代理,也可以解释为默示授权。容忍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表见代理,在《合同法》第49条已经对表见代理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再将《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解释为容忍代理,应该在《合同法》第49条的框架内构造容忍代理的要件。
分类号:DF51[总则]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64570);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