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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当事人询问制度及其启示     被引量:7

Enlightenment of Litigant Enquiry Rule In Civil Law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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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大陆法系的当事人询问制度及其启示

作者:包冰锋

第一作者:包冰锋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2

卷号:28

期号:2

起止页码:56-64

中文期刊名: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询问;当事人陈述;

摘要:当事人询问以当事人本人作为证据方法,并以其陈述作为证据资料。大陆法系中,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规定有当事人询问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把当事人陈述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但尚未区分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与非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为了充分发挥当事人陈述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有必要引进大陆法系的当事人询问制度,并将之纳入证明妨碍制度体系。

分类号:D925.112[民事诉讼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2_2013】;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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