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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司法适用再探讨——兼评该罪的废除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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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司法适用再探讨——兼评该罪的废除论

作者:杜文俊

第一作者:杜文俊

机构:[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年份:2012

期号:5

起止页码:117-123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聚众斗殴罪;法律拟制;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为了解决因果关系证明的难题,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宁。成立聚众斗殴罪必须双方均在二人以上,仅一方具有“斗殴”故意的,该方可成立聚众斗殴罪,明显只有一方具有聚众“殴”而没有聚众“斗”的故意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只要对死伤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便没有伤害故意、杀人故意,也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双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直接致害人及双方首要分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他人成立聚众斗殴罪,致人死亡外还致人重伤的,其他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

分类号:D924.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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