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则的回应力——一个政策性的边缘理解 被引量:16
The Responsiveness of Company Law:An Understanding on the Edge of the Policy
中文题名:公司法规则的回应力——一个政策性的边缘理解
第一作者:蒋大兴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12
卷号:18
期号:3
起止页码:3-16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法律;公司;公司法;回应;利益;
摘要:法律现实主义者十分关注法律的回应力。按照法律回应力的分析工具,最佳的公司法模式是有很强"回应性的公司法"。全球公司法的回应力模型可以区分为私人方向的回应模型和公共方向的回应模型,中国大体居于一种中间主义的状态。公司法的回应力取决于利益主体的识别、利益机制的设计以及回应成本、回应时机的考量。按照法律分工的模式,中国公司法的回应力应更集中于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管的利益调整,淡化其他的回应需求;要细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层次;在回应成本和回应时机上进行改良,强化立法性、民间性、司法性回应机制,成立公司法改革检讨委员会、承认公司内部解决纠纷的能力、成立专门的公司法审判庭或者商事法院、促使裁判文书公共化。不同的公司法回应力政策会产生不同的系统性效应,导致不同的"习惯性沉淀"。要使沉淀的"法律资本"有用武之地,公司法必须持续保持其回应力。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