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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具体标准    

On the Specific Standards of Candidacy of Village Committee Me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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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具体标准

作者:朱中一

第一作者:朱中一

机构:[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年份:2012

卷号:25

期号:1

起止页码:36-42

中文期刊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候选人资格条件;具体标准;村民自治;

摘要:立法设置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并不破坏村民自治,也不违反平等保护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新规定对村民行使提名权提出了实质性要求,也使部分不符合条件的村民无法成为候选人。大量地方性法规已经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但具体规定各不相同,并且在地方性法规之下还有很多次级规范对此进行规定。在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执行性立法时应对具体标准仔细斟酌,其中"奉公守法"、"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三个条件应成为地方立法的重点。

分类号:DF22[选举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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