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若干问题辩析
作者:阮方民
第一作者:阮方民
机构:[1]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年份:2000
卷号:30
期号:2
起止页码:91-97
中文期刊名: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
摘要:《刑法》第 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 ,应可以包括各党派和政治团体的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政协各机关的工作人员 ;应当将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的概念之中 ,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但不宜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同级的党支部组成人员视作“国家工作人员”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3147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