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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和实质的解释论之争与犯罪论体系的选择     被引量:6

Disputes between Formalistic & Substantial Interpretations: Choice of Criminal The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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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形式和实质的解释论之争与犯罪论体系的选择

作者:王志祥 敦宁

第一作者:王志祥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年份:2012

卷号:34

期号:2

起止页码:182-193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犯罪论体系;阶层;综合判断;选择;

摘要:当前,在我国刑法解释领域内,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是一种颇为引人注目的争论。因为各学者在对这两类解释论基本涵义的认识上并不统一,所以这一论争在目前呈现出一种较为混乱的状态。通过深入分析这两类解释论主要倡导者的学术观点,可以发现,两类解释论之争的核心问题依然是犯罪论体系的选择问题,即是选择德日古典的三阶层判断式的犯罪论体系,还是选择一种综合判断式的犯罪论体系。在犯罪的认定上,主张分层式逻辑判断的德日犯罪论体系并不具有明显的合理性,而主张平面式综合判断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不仅在理论上具有相对的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分类号:DF611[犯罪]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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