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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有效证据证明其权属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海南省临高县仓米经济合作社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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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有效证据证明其权属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海南省临高县仓米经济合作社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

作者:麻红丽

第一作者:麻红丽

机构:[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2

期号:2

起止页码:54-57

中文期刊名:特区法坛

中文关键词:土地;行政裁决;土地所有权;

摘要:【裁判要旨】《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上述规定明显存在冲突。但《宪法》、《土地管理法》是法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部门规章,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宪法》、《土地管理法》。在有地方性特别规定且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下,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同时适用地方性特别规定。在土地权属争议行政案件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证据证明其权属,行政机关也无法证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争议土地应属于集体所有。

分类号:D922.3[土地法]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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