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形态法定化及其启示 被引量:8
The Process of Delimiting the Forms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through Statutes in the U. S. and Its Inspirations
中文题名: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形态法定化及其启示
第一作者:卢代富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2
卷号:27
期号:3
起止页码:142-148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农业合作社;组织形态;法定化;美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反垄断豁免;法律手段;生存发展;
摘要:在美国,农业合作社是农场主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在借鉴欧洲合作社尤其是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和创造出来的一种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最初并未体现于法律中。及至20世纪初期以后,在寻求农业合作社反垄断豁免及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经由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合力,农业合作社逐步实现了形态法定化,并在法律的助推下得以进一步勃兴。美国农业合作社形态法定化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如下启示:应重视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提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绩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确立应积极回应实践中的制度创新;我国农业反垄断豁免的主体界定可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
分类号:D922.293[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