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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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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小议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

作者:彭辅顺

第一作者:彭辅顺

机构:[1]湖南大学;

年份:2000

期号:2

起止页码:41-42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抢劫枪支弹药罪;抢劫爆炸物罪;犯罪主体;

摘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目前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其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意味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笔者认为 ,这与本罪的立法旨意和立法精神不相符合。从立法旨意看 ,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从抢劫罪中分离出来 ,旨在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予以重点打击。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从抢劫罪中分离出来的。它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抢劫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本来 ,枪支、弹药、爆炸物可以纳入公私财产的范围之内 ,但因枪支、弹药、爆炸物是一

分类号:D924.3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收录:BDHX:【BDHX1996】;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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