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 被引量:20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the Limits of Interference of Law into Social Life
中文题名:论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
作者:谢鸿飞
第一作者:谢鸿飞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年份:2012
卷号:34
期号:3
起止页码:5-23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创设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调整;司法权边界;情谊行为;
摘要: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是法律行为重要的隐含构成要件,尤其是在没有对价制度的法域。它要求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目的在于界定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排除对家庭、社交等行为的法律调整。这些“法外空间”多为国家必须奉行价值中立的领域空间的大与小、张与弛,都映照了国家对社会的容让度与国家的治理智慧。在司法实践中,“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多为法律直接推定,即当事人从事法律调整的行为的,推定其有此意图;反之亦反。但更妥当的方法是在个案中结合行为的情景、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信赖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类型,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违约金的方式使其受法律调整。在“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履行请求权,一方履行的,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情谊行为的施惠人造成受惠人损害的,宜通过侵权法寻求责任减轻的依据。
分类号:D922.16[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07350);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