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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法理解读与立法缺陷     被引量:2

On the Legal Understanding and Legislation Shortcomings of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Ⅷ's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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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法理解读与立法缺陷

作者:刘洪

第一作者:刘洪

机构:[1]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520

年份:2012

卷号:24

期号:1

起止页码:46-51

中文期刊名: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危险驾驶;抽象危险;立法路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把醉酒驾车和追逐驾驶中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该类行为具有抽象的危险性,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性。为了解决危险驾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责任问题,在适用现行刑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础上,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把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立法归罪进行规制殊有必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仍会遇到相关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分类号:D924.3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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