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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规定之关系     被引量:1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law in Intent Expression and Bona Fi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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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规定之关系

作者:刘耀东

第一作者:刘耀东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12

期号:2

起止页码:18-25

中文期刊名:天津法学

中文关键词:通谋虚伪表示;欺诈;胁迫;善意取得;

摘要:在通谋虚伪表示及被欺诈之情形,民法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应可并存。而于胁迫之情形,"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优先于善意取得而适用,盖惟如此方可践行私法自治之原则。在意思表示错误之情形,不发生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之关系问题,善意第三人可径直依善意取得而主张其权利。第三人若知悉其前手交易之可撤销性,其非但不得主张"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亦不得主张依善意取得而受保护。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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