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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的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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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财产刑执行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钱松青

第一作者:钱松青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70

年份:2012

期号:18

起止页码:117-118

中文期刊名:中国市场

中文关键词:追缴;退赔;强制执行;

摘要:《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上述条文中追缴、退赔、返还、没收、上缴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对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主要措施。按照目前审执分立的运行模式,财产部分的执行由刑事一审法院的执行部门实施。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既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群众财产损失已逐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和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执行必须在实体和程序上更加规范,从而确保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功能的全面实现。

分类号:D915[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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