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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意义和识别体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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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意义和识别体系

作者:宋皓

第一作者:宋皓

机构:[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年份:2012

期号:6

起止页码:244-245

中文期刊名:时代报告:学术版

中文关键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识别体系;

摘要:“公司法是私法”这一判断表明,意思自治原则是公司法的总体原则,而公司自治则是这一总体原则在公司领域内的具体表现。体现在公司法的规范结构上,公司自治的特质导致了公司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但目前各国公司的立法实践表明.强制性规范仍大量存在。那么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意义究竟何在?其和任意性规范之间如何界分?此外,传统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研究,基本都只是从语义表面或公司规范结构进行框架性认定,又或者只对特定个案进行个别处理,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故此,本文认为应当对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进行系统的研究和论证。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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